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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 - 投资指南 -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2021/09/28

一、修订背景

2017年2月16日,黄埔区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5号,以下简称“现代服务业10条”)。2017年4月21日,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6个部门联合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经〔2017〕6号,以下简称“原细则”)。

2018年,在兑现2017年度奖励时,发现涉及统计的数据和名单无法按原细则规定的途径获取、行业协会工作经费补贴未规定考核程序等问题,影响了兑现进度。根据《关于研究“金镶玉”系列政策兑现存在问题的会议纪要》(管委会办公会议纪要〔2018〕162号)“抓紧完善相关细则,抓紧修订有关政策”的要求和区政研室《关于牵头修订完善“金镶玉”系列政策实施细则的函》(穗开研函〔2018〕545号),区商务局牵头会区政研室、发改局、投促局、科技局、工信局、金融局修订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调整落户奖申请条件。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或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修订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商贸业企业在本区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或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本区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或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调整统计数据和名单获取途径。原细则规定有关入统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现修订为:入统证明材料由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并签章确认。

三是调整高管人才奖励拨付程序。根据《关于研究“金镶玉”系列政策兑现存在问题的会议纪要》(管委会办公会议纪要〔2018〕162号),将原细则的“直接划入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修订为:企业高管人才奖励金额统一划入企业账户,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划入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四是明确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标准问题。原细则只明确了2017年新注册成立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奖励标准,没有明确2018年后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奖励标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明确: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在本区新注册成立(企业成立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注册当年入统、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商贸业企业,注册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注册当年入统、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注册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幅度视为符合经营贡献奖条件,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五是调整平行进口汽车奖励的兑现部门。根据《关于申请由区商务局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平行进口汽车奖励的请示》复函(内收〔2017〕461号),兑现平行进口汽车奖励的部门由区保税业务主管部门调整为区商务部门。同时将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条件之一由“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进一步明确为“已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

六是设定行业协会工作经费补贴发放考核指标和补贴标准。明确对经依法成立并认定通过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并设定了考核指标和补贴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分数<90分)、合格(60分≤分数<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类,对优秀、良好、合格的行业协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不予发放补贴。

七是明确“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概念。原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本细则中所称商贸业企业是指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是指除商贸业企业之外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原细则表述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概念不准确。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是统计上的一个专有概念,具体包含四大类: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③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④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修订后的细则已进行明确。

三、有关说明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15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经〔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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